时间:2021-02-23 16:41:47 点击: 78次 来源:论文资源网 作者:网络摘文 - 小 + 大
福建省人社厅网站发布了
《关于印发<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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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7〕52号)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现将《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2月8日
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7〕52号)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衡量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促进人才的培养和使用,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职称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地职称评审工作,会同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持续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组织实施职称评审,加强评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各职称系列基本标准条件,结合福建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分系列(专业)制订职称评价标准。开展自主评审的企事业单位制订本部门、本单位的评审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基本标准和我省职称评价标准。
第七条通过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评委会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由相应职称管理部门核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职称证书。其中:高级职称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中级职称证书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属厅(局)级单位核发;初级职称证书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县(处)级单位核发。
自主制订评价标准、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单位自主发放聘任证书。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面向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称评审的系列(专业),原则上一个系列(专业)只组建一个评委会。高层级评委会可以评审低层级同系列(专业)职称。
第九条申请组建评委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评委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相应职称评审专家;
(四)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能够制订引领行业发展、客观科学的评审标准;
(五)职称评审制度完备,评审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到位,监督管理严格,有能力承担相应级别评审组织工作。